你公司报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收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你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同意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请你公司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股票等投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资金募集时,投资者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多个投资者不得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公司股权,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募资和从事代理业务,不得承诺固定收益,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四、请自觉接受我委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如不接受监管、进行非法集资或经营活动不符合《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将按规定取消备案。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鉴于你公司由原在我委备案的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陕工商登记内变字[2013]第240137号)而来,我委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注销了原公司备案,原备案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80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