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加强核电重大专项立项管理工作,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核电发展战略需求,突出解决制约核电自主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发挥重大专项对核电技术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立项申报机制
(一)拓宽立项申报渠道,保障申报需求。对于核电重大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已明确的科研攻关需求,进一步扩大知晓范围(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结合专项的总体目标和本单位的科研能力,提出申报方案,报相关分项牵头实施单位并抄送能源局核电司。为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申报的积极性,保障立项申报需求,项目申报可于全年进行,不再限定申报时限。
(二)突出问题导向,健全课题指南制订和发布机制。各分项总体组要进一步发挥技术责任主体的职责,紧紧围绕制约核电自主化及示范工程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定期梳理重大科研需求,确定攻关重点和课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提出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建议方案。能源局核电司组织专家对指南建议方案进行论证,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发布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三)加强已立项课题的后评估,做好查缺补遗。对于已部署的科研课题,能源局核电司会同牵头实施单位,在调研、检查、验收、后评估等过程中,及时查找自主化和国产化项目中的漏项、缺项,组织专家论证后列入专项申报指南。
二、完善立项选评制度
(一)为改进项目受理方式,进一步保证立项评审公平公正,提高立项质量和效率,建立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列入项目清单,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清单中的内容主要体现研究价值,对具体承担单位和预算暂不作要求。
(二)项目清单的选评标准由能源局核电司会同牵头实施单位制订,根据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创新性等要求,设置合理的分值权重。由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打分,满足一定分值要求的可列入项目清单,并根据类别和分值进行排序。评审时要加强课题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
(三)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课题,原则上应从项目清单中按照分值排序依次选取。能源局核电司对选取的课题再次组织评审,课题通过评审后正式列入重大专项年度实施计划。
(四)立项评审以会议评审形式为主,并适当采取函审、盲审等形式。参与课题评审的专家以同行专家为主,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严格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五)及时向课题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从受理课题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三、完善课题承担单位遴选机制
(一)针对不同类别课题,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联合组团等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课题。
1.对于基础类、共性技术类课题,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选择国内优势明显的单位承担课题。
2.对于具有明确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市场导向类课题,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3.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和联合组团申报。
(二)课题牵头单位应当是项目的第一研发责任主体,原则上在课题中不承担主要科研任务的参与方(包括课题任务的需求方)不作为课题牵头单位。对于前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存在严重延误且尚未结题,或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再受理立项申请。课题牵头单位应具有完整的质保体系或核电行业合格供应商资质。
四、强化合同责任制度
(一)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与预算的对等原则,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联合单位和外协单位等课题各参与方的责任关系,做到分工明确、责权对等。
(二)各分项牵头实施单位应加强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审查,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三)能源局核电司将针对项目申请、合同编制、预算执行等环节建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按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核电重大专项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