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
按照《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陕发改环资〔2010〕845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需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要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文件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的格式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非电厂)按照陕发改环资〔2010〕845号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企业掺渣量证明统一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渣量承诺表》(附件6)。
二、市(区)发改部门上报文件要求
1.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告加盖公章后粘贴在企业申报材料首页。报送文件包括初审和现场检查意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非电厂)企业汇总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汇总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1、2、3)。
2.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上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附件电子版发至sxfgwhzc@126.com)。
三、申报受理时间
各市区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非电厂)企业的文件及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周二;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文件及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4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周二。
四、文件报送地点
各市区上报材料统一送往省节能监察中心四楼会议室(西安市莲湖路许士庙街4号)。
2014年及以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有关工作均按此文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