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陕西中润新能源有限公司15万吨/年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韩发改字〔2018〕1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由陕西中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昝村煤化工业园区内,建设15万吨/年(一期5万吨/年、二期10万吨/年)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代码2017-610581-26-03-039889。经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价值89129.22吨标准煤,当量值84148.8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2193.06万千瓦时,蒸汽64.80万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594吨标准煤/吨。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采用雨水回收系统,在1#塔循环泵、空气鼓风机、尾气鼓风机、离心通风机、循环水泵、蒸发式冷凝器风机、冷却塔循环水塔风机加装变频器,进一步降低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