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57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57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5项,整合25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3项。
(一)保留25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4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4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1项:项目环评审批。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发展改革部门2项: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5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3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城市范围内移植、砍伐树木审批”“城市范围内古树名木迁移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4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4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迁移、重建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限额内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抓紧按程序做好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确定所整合报建审批事项的申请报告范本和申报材料清单,确保全省范围内“一个事项,一套清单”。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国家要求,及时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于本部门(系统)清理规范后的报建审批事项,要合理确定审批责任单位,如涉及多个具体审批,应实行“一次受理、一文办结”。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整合前单一审批事项的最长办理时限。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将清理规范后的报建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各级审批部门要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共享报建事项审批关键节点和结果信息。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改革举措宣传解读,全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审批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坚定不移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