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及国家定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加快推动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准确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及历史排放数据,加强碳排放管控,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承担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核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备案。
二、申报条件
(一)机构
1.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国内注册并在陕西省设有分支机构(不含办事处),业务必须是已开展或承担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减排机制、ISO14064、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等工作并有业绩。
2.机构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近3年内承担开发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地市及以上行政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独立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省省级课题;或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六大行业中承担企业碳排放核查、盘查工作不少于20家;或近3年开展企业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不少于50家;或近3年在国内完成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不少于20项的相关专业机构。
4.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设施及核查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拥有10名以上在碳排放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核查人员。
(二)核查员
1.受聘于核查机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环评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请资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核查机构材料
1.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突出业绩,技术人员情况等);
2.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相关课题研究业绩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6.核查机构业绩清单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7.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
8.组织机构图;
9.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10.核查员信息一览表(附件4),聘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事业编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11.承诺书(附件6)。
(二)核查员材料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附件5);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
(一)资料提交。请于2015年1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技术单位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附件7)。
地址:陕西省节能监察中心气候科(西安市莲湖路许士庙街4号四楼408室)
联系人:申娜 苗杨
电 话:029-87384007 传真:029-87384007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确定入选的核查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