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
(一)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实施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1.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国家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全省电力、水泥、焦化、合成氨、尿素、电石、烧碱、甲醇、煤制烯烃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2017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人员聘任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7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情况专项监察。
(三)对2015年、2016年、2017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工作要求
(一)省市联动,形成合力。省节能中心要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强化对地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交流沟通。市县监察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制订本辖区的节能监察计划,上下衔接,统一有序,形成监管合力。
(二)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级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三)强化结果应用,搞好分析总结。加强对监察结果落实情况的督查跟踪,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布节能监察结果,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各地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省节能中心,省节能中心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