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陕西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四类“功能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意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委托41项行政管理事项,向四类“功能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各管委会委托90项行政管理事项。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在陕西等10个自贸试验区和有条件的四类“功能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成熟做法,按照“五个一批”的办法,对116项经营许可进行分类处理,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等41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法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等90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法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
《决定》指出,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委托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办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省、市、县三级或者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同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